尾矿库各使用年限的设计应根据该年限的总库容和坝高确定。两者之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算术差大于一阶时,较高的一阶降低一阶。如果尾矿库失事对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造成严重灾害,其设计可提高一个等级。
尾矿库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找出影响尾矿库和各种构筑物安全的不利因素,提出工程措施和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尾矿库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a)不应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水产品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的上游;
b)不宜位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历史古迹的上游;
c)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地质现象严重的地区;
d)不应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e)集水区面积小,具有足够的存储容量和初始及存储长度。
已停采的露天采矿场如改为尾矿库,应进行专门的安全论证;露天采矿场下部有采矿活动,不宜作为尾矿库。需要使用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地下开采安全后方可使用。
尾矿库设计文件应规定以下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a)设计堆高、坝高和尾矿库总库容;
b)尾矿坝堆坡率;
c)尾矿坝堆置高程不同时,水库控制的正常水位、防洪高度、安全高和小干滩长度;
d)尾矿坝浸润线的控制。
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a)尾矿库区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b)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稳定性分析;
c)尾矿库动态监测及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d)尾矿库安全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