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按照设计和建设期限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原负责设计审查的部门批准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得重复延期。延期后不能按期完成施工的,撤销原设计审查批准。如需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对加高扩建尾矿库的改扩建工程,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原尾矿库完整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料,以及投产后历次整改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料。相应的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应当进行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并出具勘察报告。
尾矿库初期坝施工加高扩建前,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能够反映下游两公里影响范围内的居民、村庄和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地形图以及大坝稳定性分析结论,明确尾矿库加高扩建的可行性;并组织尾矿库设计、尾矿库坝体稳定性检查、尾矿库水文计算、结构计算、渗流计算等领域的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现场审核,出具现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