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连接。在使用中,尾矿库建设施工必须在坝体、库尾和排水构筑物的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图像清晰可辨。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修建防渗处理设施的,应当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并接受监督。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防洪责任制,加强尾矿库汛期检查,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符合设计要求,泄洪建筑物、截洪沟、坝肩和外坡排水设施完好。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汛期实行24小时监测、检查和值班,并协调下游居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建立汛期应急联动机制。
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范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按照设计水平上限提高或者升级设计水平,加固坝体,完善防洪排涝和监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