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批准或备案、土地利用审批、环境评价报告审批、土地复垦方案或植被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等。
尾矿库的设计应当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建筑等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设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
(一)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
(二)位于大型居住区主风向的上风侧;
(三)企业无主矿或合法矿源;
(四)截流或者在河滩上修建;
(五)工龄不满五年的;
(六)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产品基地和其他依法禁止开采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