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水利部门划定尾矿库安全控制区,并征求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依照前款规定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划定。
禁止在安全控制区内修建居民区和人员集中活动的场所。
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尾矿库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尾矿库选址、等级、尾矿坝类型、泄洪方式等重大事件。有变更的,应当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查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尾矿库项目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应急救援系统;
(五)其他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