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闭:
(一)被遗弃或致残;
(二)存在重大隐患,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达到设计容量或超过使用寿命,不具备回收再利用条件的。
关闭尾矿库止水带施工的工作应当自符合前款规定之日起2年内完成。
尾矿库闭库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密闭仓库的安全设施,并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承担闭库建设和施工监理工作;
(四)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的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期限和闭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期限不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