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关闭后的安全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接收尾矿库资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解散、关闭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没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收尾矿库资产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由跨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实施。
尾矿库子坝专项施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尾矿库的位置、面积和安全控制区;
(二)尾矿库的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坝的主要技术参数、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防洪排涝方式;
(四)封闭式图书馆安全设施设计及相关审批文件;
(五)封闭式图书馆项目建设概况;
(六)闭库工程的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七)闭库建设项目监理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尾矿库重复利用或者关闭后需要重新启用的,按照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尾矿库开采再利用的,还应当征得尾矿库管理单位的同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尾矿库区和安全控制区内从事爆破、采矿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