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以及为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依法查处因建设和运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尾矿库。
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登记污水和申报固体废物,加强尾矿库抗浮、防流失、防渗漏、污水处理设施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设施的检查,监督检查尾矿库下游1公里(含1公里)范围内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设施。
对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环境隐患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尾矿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指导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设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
没有尾矿设施或者尾矿库防渗模施工设施不完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督促其限期完成或者改善,并可以限期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
负责监督指导尾矿库闭库工程的环境保护、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检查,监督指导闭库后库区的环境恢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