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对已建成的尾矿库进行整改。逾期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关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放、防洪、抗震等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尾矿库运行档案,如实记录尾矿库运行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尾矿库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尾矿库运营中,尾矿库泄水井施工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下列事项: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比、堆置高程和坝轴线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水和过滤层的设置;
(四)泄洪系统的类型、布置和尺寸;
(五)尾矿、废料或废水超出设计排入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