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营、关闭、回收和再利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所称尾矿库,是指通过筑坝截谷口或围挡方式储存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场所。
煤矿企业开采和洗选形成的矸石和废渣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尾矿库土工膜施工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二)设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和省技术规范;
(三)建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